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附民,499,2011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宋志文
被 告 廖勇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48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記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記載明顯係屬誤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前提下,應予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王品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