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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宋志文
被 告 廖勇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489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記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內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記載明顯係屬誤載,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之前提下,應予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王品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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