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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05號
原 告 劉楷智
被 告 閔文臣
之2
上列損害賠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訂於民國100 年11月22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1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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