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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原 告 林憶靜
訴訟代理人 林冠語
被 告 陳景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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