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附民,524,2011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24號
原 告 陳文南
被 告 王金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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