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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29號
原 告 謝秋玲
被 告 賴東淵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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