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附民,541,2011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41號
原 告 許珠華


被 告 梁清源


林東能


魏以羽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3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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