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48號
原 告 僑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訴訟代理人 楊忠錡
被 告 李騏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1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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