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62號
原 告 黃聰信
被 告 黃張淑美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3135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被訴上開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之訴,本應予以駁回,惟原告業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