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附民,573,2011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73號
原 告 趙明笋
董誌斌
詹貴源
被 告 賴慧卿


上列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266號),經原告趙明笋、董誌斌、詹貴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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