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0,附民,579,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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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原 告 宋由華
被 告 陳鴻閔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

該條所規定之「起訴後」,係指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而言。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陳鴻閔所涉關於其如何蓄意持馬克杯摔向原告以致之受有胸壁挫傷等傷勢之刑事案件,固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製作100 年度偵續字第241 號起訴書,然該案迄至100 年11月25日為止仍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繫屬案件索引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以,本件刑事案件既尚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至原告得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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