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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85號
原 告 蔡國川
被 告 楊忠蒼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88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世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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