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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高煒壕
被 告 吳雅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22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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