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06號、101年度執字第3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文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
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
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法院28年9 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至受刑人已執行一部分,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參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03 號判決)。
另按一裁定曾經就數罪之刑,定其執行刑,嗣後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受前裁定所定執行刑之拘束(參最高法院70年臺非字第2 號判決),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王文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傷害等案件,分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 賀 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王文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0年3月4日 │100年7月2日 │100年6月22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0年度毒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
│ │偵字第904號 │字第17375號 │字第15679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沙簡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實│ │1674號 │496號 │2480號 │
│審├───┼────────┼────────┼────────┤
│ │判決日│100年8月18日 │100年9月27日 │100年9月27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沙簡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
│決│ │1674號 │496號 │2480號 │
│ ├───┼────────┼────────┼────────┤
│ │確定日│100年8月18日 │100年10月24日 │100年9月27日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0年度執 │檢察署100年度執 │檢察署100年度執 │
│ │字第11366號(編 │字第12853號(編 │字第13151號(編 │
│ │號1-7定應執行有 │號1-7定應執行有 │號1-7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3年11月) │期徒刑3年11月) │期徒刑3年11月) │
│ │ │ │ │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100年6月20日 │99年9月14日 │100年7月2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0年度毒 │檢察署100年度復 │檢察署100年度毒 │
│ │偵字第2589號 │偵字第4號 │偵字第2794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實│ │2568號 │2573號 │2741號 │
│審├───┼────────┼────────┼────────┤
│ │判決日│100年10月27日 │100年11月10日 │100年11月14日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易字第 │100年度訴字第 │
│決│ │2568號 │2573號 │2741號 │
│ ├───┼────────┼────────┼────────┤
│ │確定日│100年11月14日 │100年12月12日 │100年12月5日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0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
│ │字第14054號(編 │字第134號(編號 │字第623號(編號 │
│ │號1-7定應執行有 │1-7定應執行有期 │1-7定應執行有期 │
│ │期徒刑3年11月) │徒刑3年11月) │徒刑3年11月) │
│ │ │ │ │
│ │ │ │ │
│ │ │ │ │
└─────┴────────┴────────┴────────┘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5月24日 │100年7月6日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年度案號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毒 │ │
│ │字第13800號 │偵字第3373號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380│ │
│實│ │3193號 │號 │ │
│審├───┼────────┼────────┼────────┤
│ │判決日│100年11月15日 │101年3月2日 │ │
├─┼───┼────────┼────────┼────────┤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380│ │
│決│ │3193號 │號 │ │
│ ├───┼────────┼────────┼────────┤
│ │確定日│100年12月12日 │101年3月2日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0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 │
│ │字第14832號(編 │字第3920號 │ │
│ │號1-7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3年11月) │ │ │
│ │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