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2,中交簡,1047,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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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780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建家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5年間曾因酒駕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160 號判決判處拘役45日在案,且明知目前政府一再宣導禁止酒駕,並祭出重罰,竟仍蔑視法律禁令,又再犯本案,對自己及用路人安全均構成極大危險,自無可取,復參酌其本案為警查獲時之呼氣酒測值高達0.85毫克,情節非輕,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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