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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32號
原 告 賴○(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瀅如
被 告 黃大為
蔡明憲
白嘉進
上列被告黃大為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1497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只須所受損害,係由於被告犯罪所致,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並不以被告侵害事實所犯之罪名經刑事法院獨立論處罪刑或受損害之人提起刑事告訴或合法告訴為必要(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225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被告黃大為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瀅如、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對被告黃大為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蔡明憲、白嘉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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