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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均偉
黃美華
上二人之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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