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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仲育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具 保 人 陳沛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沛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謝仲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陳沛臻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2頁正反面)。
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
本院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到庭,此有送達證書、被告、具保人之戶籍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本院核發之拘票、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3、84、97、98、113 、114 、120 、121 、125 、131 至134 頁),足見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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