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2,訴,1842,20170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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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 人 王佳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5 月4 日102 年度訴字第18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祐春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民國106 年5 月4 日102 年度訴字第1842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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