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2,訴,1992,20170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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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92號
被 告 黃永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王俊男
被 告 蔡振德
被 告 范璽聯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黃麟貴
被 告 劉國隆
被 告 洪德能
被 告 張文通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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