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2,訴,2348,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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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48號
被 告 孔令豪
具 保 人 劉述芬
上列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述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孔令豪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劉述芬於民國102 年1 月30日繳納後予以釋放。

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孔令豪提起公訴,然被告孔令豪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告單、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核發之拘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覆之拘提結果報告等在卷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3559號卷第45至50、55至56頁反面、本院卷第26、39、45至49、77至85頁),顯見被告孔令豪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劉述芬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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