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中交簡,1562,2014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述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2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述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犯罪事實欄:無。

㈡證據欄:應補充「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行車執照1份(見103年度速偵字第2545號卷第20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審酌: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仍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高中肄業,從事貨物運送工作,業據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見103年度速偵字第2545號卷第11頁);

被告前於民國91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於91年5月20日經本院以91年度中交簡字第629號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

3.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於行經臺中市大里區大峰路大衛橋頭時,為執行臨檢勤務之員警攔檢,因發現其全身散發濃厚酒味而查獲,幸未造成他人傷亡。

4.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2545號
被 告 廖述良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述良於民國103年4月18日晚間,在臺中市大里區國中路「中連貨運公司」內飲用啤酒後,竟於同日22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22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大里區大峰路大衛橋前時,為警攔查,經當場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23時1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述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芳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宇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