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中智簡,54,201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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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智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琪雯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029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琪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琪雯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又被告擅自將告訴人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之音樂著作重製並上傳於GOGOBOX 網站上之行為,係著手階段同一,同時觸犯上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自民國101 年、102 年間起至103 年2 月26日為警查獲止,先後多次在相同之地點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陸續侵害告訴人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財產權法益之多次行為,係基於單一侵害告訴人等著作財產權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重製及公開傳輸告訴人等著作財產權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至於起訴書認此部分係集合犯,然此屬法律見解之不同,自無關起訴法條之變更。

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6 個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無視著作人創作上開著作所花費金錢、時間之努力,竟直接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等之著作財產權,造成著作財產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非是,然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兼衡被告係將自己重製備份之音樂檔免費公開傳輸,自非如專營販賣重製物業者直接從中牟取不法暴利者可比,犯罪手段平和、並無獲利等情,復參酌被告有意願與告訴人等調解,告訴人等不欲和解(見警卷第7 、9 頁),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陳琪雯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警詢、偵訊時均已坦承犯行,並深具悔意,足見有自省能力,信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另考量本件侵害法益之輕重,為促使被告日後得以知曉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應附預防再犯所必要之命令,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其應於緩刑期間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2 次,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0293號
被 告 陳琪雯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0號
6樓
居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琪雯明知「黑天鵝」等如附件所示之歌曲,分別係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非經前揭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
亦可預見其將如附件所示之歌曲檔案,置於開放之網路空間上,將使眾多未經前揭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人,得藉以非法重製該音樂著作,而侵害前揭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著作財產權。
詎其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1年、102年間某時起,在其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號租屋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之「伊莉論壇」網站,並反覆下載、重製不詳人士在該處所張貼如附件所示之歌曲檔案,再上傳至GOGOBOX網站,由其以「wensatan」帳號所申設之網路空間(網址為http://box1.gogobox.com.tw:8037/app/index .cgi?box_url=wensatan )內,使上網瀏覽該開放性網路空間之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選下載、播放如附件所示音樂檔案而公開傳輸之,以此方式侵害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警發現後加以蒐證,並循線於103年2月26日通知、詢問陳琪雯後,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杰威爾音樂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職員朱晉輝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琪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朱晉輝於警詢時證述甚詳;
復有上開「wensatan」帳號網路空間之蒐證畫面列印、被侵害錄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非法試聽侵權市值估價表、GOGOBOX網站會員基本資料及上線IP位址紀錄與該IP申請人資料在卷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則本件被告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前揭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於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再被告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下載、重製如附件所示之音樂著作後,再將之上傳、重製至其以「wensatan」帳號向GOGOBOX網站所申設之網路空間內,並使不特定人得以上網點選下載播放而公開傳輸,故被告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行為,著手階段同一,應可評價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因被告公開傳輸其所非法重製之音樂著作,使其他網友得以免費下載該等音樂著作,此情節所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程度自較被告僅自行重製為重,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易第21號、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1、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志賢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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