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中簡,1345,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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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34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聲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1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聲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第6行「處有期徒刑4月」,應更正為「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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