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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恩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5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恩醇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市後備指揮部103年召集未到人員訪查記錄表1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5215號
被 告 林恩醇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
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林恩醇為後備軍人,本應依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所核發之103年精誠甲字第250101號教育召集令,於民國103年3月17日,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成功嶺營區」報到,接受5日之教育召集。
該召集令於103年2月7日送達臺中市○○區○街○○巷0號林恩醇之住處,並由其本人簽收。
詎林恩醇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指定時、地,向上開部隊報到,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臺中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恩醇自白不諱,並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份、臺中市後備指揮部資料1紙、航空特戰指揮部特戰訓練中心後備旅旅部及旅部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1份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王捷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建宏
參考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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