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中簡,1369,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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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文昱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4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卓文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易,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佳,本件實際所得僅新臺幣2500元,所獲不多,於警詢中自稱係因其好幾天沒有工作,身上沒有錢吃飯而起貪(參警卷第2頁筆錄),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警卷第1頁筆錄),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銀元)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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