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中簡,1446,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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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4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士群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品行良好,因與告訴人游美有嫌隙,不滿而為本犯行,其動機應係報復與發洩情緒,犯後仍飾詞卸責,諒無悔意,迄未獲得告訴人之諒解,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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