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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棋麟
吳國正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緝字第459 、4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棋麟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國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新舊法比較:被告楊棋麟行為後,刑法第349條業於民國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 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是被告楊棋麟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爰就本案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如下:查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係規定:「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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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修正後刑法第349條第1項則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是修正後之刑法第349條第1項,除將修正前之刑法第349條第1 、2 項規定合併並予以修正外,就法定刑部分,提高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上限,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楊棋麟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楊棋麟,因而此部分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論處。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
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持有者,均屬之(最高法院50年臺上字第2031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害人宋垣志之行動電話係遭不明人士竊取,應屬上開所稱之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而非遺失物。
核被告楊棋麟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
被告吳國正則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吳國正上開行為構成侵占遺失物罪,容有誤會,惟該罪名因與本院前揭認定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均屬同一條項,僅罪名有異,本院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次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足參)。
查被告楊棋麟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係於密接之時間內所盜用,且被竊盜之客體在客觀上屬同一監督權範圍,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上開判例意旨,應成立接續犯,論以包括一罪。
㈢被告楊棋麟所犯前開1 次收受贓物罪、1 次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楊棋麟、吳國正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爾以侵占、收受贓物、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等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非無偏差,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兼衡被告2 人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楊棋麟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吳國正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電信法第56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37條、(修正前)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修正前)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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