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中簡,791,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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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嘉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6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嘉玲明知為禁藥,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叁月。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並以『ss16258』、『hcc971027』及『hcc16258』等3個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販售上開藥品之廣告」,應更正、補充為「並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犯意,於102年12月23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之7住處,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上網,以『ss16258』、『hcc971027』及『hcc16258』等3個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販售上開藥品之廣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藥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何嘉玲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犯同法條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容有未洽,惟均屬同一法條即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所規定之犯罪行為,起訴法條毋庸變更。

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有損藥物管理之公信及消費者之利益,兼衡其智識程度、品行、手段、生活狀況、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業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衡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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