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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林志聰
被 告 潘南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 年度中簡字第10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慧珊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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