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交易,1065,201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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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10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坤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715號)後,被告於審理時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坤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坤成於民國(下同)9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豐交簡字第216號判處拘役59日並確定,於98年8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又於100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豐交簡字第12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確定,於100年6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再於101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1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確定,於102年11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復於10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復經本院於103年5月27日以103年度交簡上第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尚未執行)。

詎陳坤成仍不知警惕,於103年4月6日下午6時30分許,在臺中市神岡區社口里福德祠,因飲用自釀酒2、3杯後滋事遭民眾報警處理,經員警到場後發現陳坤成有飲酒之情事,當場對其勸導切勿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惟陳坤成於員警離去後未聽勸導且不顧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同日下午6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自上開飲酒處出發,欲返回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工廠處。

嗣於同日下午6時5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為適才勸導之員警發覺而予以攔檢,過程中因陳坤成拒絕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經員警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強制抽血之鑑定許可書,由員警於同日晚上9時21分許,將其帶往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強制抽血進行血液中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2288,因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警員陳信茂103年4月6日、103年4月7日職務報告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秀字第000011號鑑定許可書1張、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檢驗科微量元素/藥/毒物測定檢驗結果1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張、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陳坤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累犯,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宣告。

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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