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交易,1519,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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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1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依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787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中交簡字第133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羅依真被訴犯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陳政宏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附件:103 年度偵字第787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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