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15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67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文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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