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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淇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智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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