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簡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仲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3 年1 月8 日所為「本件即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謝仲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月8 日以102 年度交易字第1662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因被告謝仲育所涉如起訴書記載之過失傷害罪名,本院認尚有疑義,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爰撤銷上開「本件即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