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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譚維妮
被 告 廖宜亮
游榮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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