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交簡附民,33,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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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趙敏如
原 告 蔡正義
被 告 陳嘉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4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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