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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孔素美
被 告 官福有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官福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230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致其受有如聲明所示金額之損害部分,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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