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交附民,163,2014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張金琨
被 告 周永坤
周永坤之雇主
上列被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