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謝嫚斳
被 告 彭國倫
謝翔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簡字第4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慧珊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