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交附民,23,2014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葉秀美
兼被選定人
廖介豪
原 告 兼
選 定 人 廖介文
廖婉倩
廖林美代
被 告 田健吾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易字第177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