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交附民,239,201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39號
原 告 楊宜真
楊雅娟
楊志德
楊雅珊
被 告 王麗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93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