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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57號
原 告 陳玉寶
被 告 徐嘉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10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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