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交附民,35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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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55號
原 告 陳宇廷
被 告 吳聖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18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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