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交附民,93,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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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林章德
林章仁
林雅萍
被 告 林耀基
東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陳蕭鳳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耀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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