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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陳勤想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丁志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交易字第41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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