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侵訴,229,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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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旻賓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謝宗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6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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