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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2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靖翔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
被 告 張友信
洪英杰
林明郆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70號,103 年度偵字第7672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1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戊○○、丙○○及甲○○均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丁○○、戊○○、丙○○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等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均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 年5 月7 日執行羈押。
本院業於103 年7 月22日宣判,判處被告丁○○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1 年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
判處被告戊○○有期徒刑9 月及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
判處被告丙○○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2 年9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
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9 月及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8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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