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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元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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