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易,1869,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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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8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龍
具 保 人 林家儀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龍因犯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林家儀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經本院訂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行準備程序,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且依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被告並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報告書附卷可稽(見103年度偵字第134632號卷第116至117頁;

本院卷第241至243頁、第256頁、第261至262頁、第264至265頁),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66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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