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易,2702,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柏宥(原名葉柏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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